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
發文字號:(103)省貿河業字第0363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自日本輸入蔥及越南輸入之豌豆將採取加強抽批查驗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注意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.12.2.FDA北字第1032002954
號函辦理。
二、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,自日本輸入之蔥(貨品
分類號列:0703.90.00.00-1)及自越南輸入之豌豆(貨品分類號列:
0708.10.00.00-3)採取加強抽批查驗。
三、查日本輸入之蔥(貨品分類號列:0703.90.00.00-1)於近6個月內
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達5批,自越南輸入之豌豆(貨品分類號列
0708.10.00.00-3) 於近6個月內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達3批,
鑒於產品不合格批數明顯偏高,為確保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,爰針
對日本輸入之蔥(貨品(貨品分類號列:0703.90.00.00-1)及自越南
輸入之豌豆(貨品分類號列:0708.10.00.00-3)採取加強抽批查驗。
四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
保食品衛生安全;又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立即停止
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違反者,將依同法第47
條處份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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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3)省貿河業字第0363號.doc | 5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