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
發文字號:(108)省貿得業字第112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食藥署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8月24日止(進口日),針對日本輸
入貨品分類號列「0810.10.00.00-8鮮草莓」之產品,採逐批查驗,
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.3.25.FDA北字第1082001636A號函辦理。
二、自日本輸入貨品分類號列「0810.10.00.00-8鮮草莓」產品,於近6
個月內農藥殘留不合格已達18批,為確保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,爰
針對該產品改採加強抽批查驗。
三、又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採逐批查驗之
產品,報驗義務人應再繳納檢驗費。
四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
保食品衛生安全;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止
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違反者,將依同法第47條處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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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8)省貿得業字第1120號.doc | 6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