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
發文字號:(108)省貿得業字第1104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請 推薦有意輸銷韓國「水產副產品」之會員廠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.3.15.FDA食字第1081300707B號
函辦理。
二、查韓國2016「食品公典」第6章水產品相關規範內定義之「水產副
產品(包括魚頭、內臟等)」;依據前揭水產品相關規範之「冷凍食
用魚類魚頭」定義,僅開放以下產品可輸銷至韓國,其餘類種不在
此限:
(一)鱈魚、澳洲無鬚鱈、鮪魚及南極鱈魚4種魚類冷凍魚頭。
(二)所有可食用魚種(除河豚類外)魚頭分離之「可食用部位」,其
中心部位經零下18度急速冷凍及適合食用之處裡。
三、駐韓國代表處經濟組函知該署,據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處表示申
請水產副產品的基本廠商家數為3家,其他國家皆一次提交7至8
家廠商,惟我國目前提出申請登記廠商仍僅為1至2家,盼多方探
詢業者申請意願,俾利該處統籌派員辦理海外實地查核業務。
四、因我國尚未列屬可輸銷韓國水產副產品之國家清單,為協助我商
未來可輸銷「水產副產品」至韓國,請 貴會協助於108年3月29
日前,提供有意輸韓之「水產副產品」加工廠業者名單提供該署
彙辦,相關資料如下:
(一)填具韓方所需資料(含申請廠商名稱、住址及聯絡方式等,如
附件),請以紙本及電子檔案(0707@fda.gov.tw)併復。
(二)各申請公司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一份。
(三)各申請公司之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資料影本一份(包
含業者登錄字號相關資料)。
(四)倘業者具下列文件請一併檢附:
1.「衛生證明」:需由中央或地方衛生機關核發,且尚在效期
內之證明文件。
2.「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證明書」:依據該署「食
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」取得
驗證證明書之業者。
五、必要時該署將派員確認工廠衛生環境,俾辦理後續相關事宜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---|---|
申請韓國「水產副產品」所需資料清冊.pdf | 58KB |
LIST OF MANUFACTURING ESTABLISHMENTS OVERSEAS.pdf | 136KB |
(108)省貿得業字第1104號.doc | 59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