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
發文字號:(108)省貿得業字第105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有關輸入原料藥邊境抽查檢驗作業中,得具
結放行之樣態如說明段,未符合具結放行樣態者,應配合於現場開
封(保留一級包裝)檢驗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.1.14FDA藥字第1071410942號函
辦理。
二、輸入原料藥適用邊境藥物抽查檢驗辦法第18條規定者,樣態如下:
(一)無菌產品。
(二)需低溫儲存而以特殊保溫包裝運送者。
(三)最內層包裝(一級包裝)非透明塑膠袋。
(四)混合物原料。
(五)經現場檢驗後仍無法確認成分者,或其他經查驗機關認定無法
於現場開封檢驗者。
三、建議原料藥進口業者事先向國外原料藥製造廠取得原料藥包裝相關
資訊,以利邊境檢驗作業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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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8)省貿得業字第1059號.doc | 5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