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
發文字號:(103)省貿河業字第0355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「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」草案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3.11.17.部授食字第1031301240號函辦理。
二、訂定機關:衛生福利部。
三、訂定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。
四、實施日期: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五、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,食品業者應具體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
造過程、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,上市前
送衛生福利部備查。
六、牛樟芝食品應依下列規定標示:
(一)於產品外包裝應以中文加註「嬰幼兒、韻婦、哺餵母乳者不
宜食用」之警語字樣。
(二)於產品外包裝明確標示原料使用部位為子實體或菌絲體及其
培養方式。
七、本案另載於該部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mohw.gov.tw/
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(網址: http:www.fda.gov.tw)
之「公告資訊」網頁。
八、對該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該公告刊登公報
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(二)地址:115-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-2號
(三)電話:02-2787-7569
(四)傳真:02-2653-1062
(五)電子郵件:chihaolee@fda.gov.tw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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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3)省貿河業字第0355號.doc | 63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