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
發文字號:(107)省貿得業字第1017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為因應日本發生豬瘟(classical swine fever)疫情,暫停該國活豬、
豬肉及相關產品輸入我國之相關管制措施如說明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.11.21.防檢二字第
1071482326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07年11月16日農授防字第1071482317
號公告「為防範豬瘟傳入,暫停日本之活豬、豬肉及相關產品輸入
我國,並自即日生效。」可至該局網站(https://www.baphiq.gov.tw/)
查詢。
三、有關前述暫停輸入之豬肉及相關產品,涵蓋範圍如下:
(一)符合「偶蹄類動物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」之肉類產品。
(二)生鮮、鹽漬、乾燥豬皮(經鞣製者除外)。
(三)非歸屬於「含肉加工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」、「調製動物飼料
之輸入檢疫條件」、「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」及「乾動物產
品之輸入檢疫條件」規範,且屬應施檢疫動物品目之含豬源成
分動物產品。
(四)含豬源成分之肥料。
(五)符合經高溫滅菌罐製要件之豬肉類產品除外。
四、自日本輸入符合「含肉加工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」規範含豬肉成分
之含肉加工產品,得比照該檢疫條件第3點有關自疫區輸入之規定
辦理。惟查日本目前無獲准輸臺之含肉加工產品製造工廠,爰含豬
肉成分之含肉加工產品不得輸臺。
五、自日本輸入含豬源成分之調製動物飼料、犬貓食品及乾動物產品,
得分別比照「調製動物飼料之輸入檢疫條件」第4點、「犬貓食品
之輸入檢疫條件」第4點及「乾動物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」第3
點有關自疫區輸入之規定辦理。產品輸入時,應檢附日本主管機
關簽發符合前述檢疫條件之動物檢疫證明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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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7)省貿得業字第1017號.doc | 59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