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
發文字號:(107)省貿得業字第0987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食藥署為強化輸入水產品之源頭管理,該署規劃要求「輸入水產品(排除0307
章貝類產品已實施檢附含捕撈/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者),如供作食
品用途,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
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,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」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.10.18.FDA食字第1071302915A號函辦理。
二、該署規劃要求輸入旨揭水產品,如輸入供作食品用途,輸入時應檢
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
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,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。
三、該案如有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該發文日之次日起60天內
致函該署陳述意見或洽詢r98641006@fda.gov.tw,正式實施日期
將另行公告及函告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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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7)省貿得業字第0987號.doc | 6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