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
發文字號:(107)省貿得業字第097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 如文
主旨:「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修正草案,業經標
檢局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以經標三字第10730005840號公告
預告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7.10.16.經標三字第10730005841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旨揭公告影本(含附件)1份。
三、自公告日起,原已取得證書者,於一證換一證原則下,得以下列
方式擇一進行商品驗證,經審查符合,取得符合修正後檢驗標準之
商品驗證登錄證書,其五金配件、鑲嵌玻璃、門樘、門扇封邊、
檔板及面飾材等同刑式判定准用原依據CNS 11227測試且通過同
型式判定之試驗報告,惟該方式取得之同型式判定報告有效期限
至113年12月31日止。
(一)原證書主型式(含五金配件、鑲嵌玻璃、門樘、門扇封邊、檔
板及面飾板)不變者,執行CNS 11227-1試驗通過。如該型式
所使用之五金配件或鑲嵌玻璃已停產,或不使用時,得於原
證書所涵蓋之同型式五金配件範圍中選取替代品。
(二)該型式結構以下列方式進行改良者,須就原證書所涵蓋之同
型式範圍,組合出一最嚴苛條件之門組件執行CNS 11227-1
試驗通過。
1.骨架結構:門扇邊緣之扁鐵、ㄇ型槽鐵、方管或硬木之厚
度、斷面形狀或數量變更者。
2.層間材(矽酸鈣板、氧化鎂板等):材質、密度或層數變更者。
3.中心材(陶瓷棉、岩棉、珍珠岩板、硫酸鎂板等):材質、密
度或層數變更者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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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.pdf | 350KB |
10730005840號公告影本.pdf | 621KB |
(107)省貿得業字第0978號.doc | 5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