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
發文字號:(107)省貿得業字第095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,依輸入規定代號801第五項及837第六項
規定進口之貨品,須向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提出通關簽審申請作業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7.10.1.環化評字第1070013281號函辦理。
二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106年5月8日公告修正輸入規定代號801第五
項規定並自106年8月15日起施行。前述輸入規定代號801內容:「
(一) 進口農藥,應依405規定辦理。(二)進口動物用藥品,應依406
規定辦理。(三)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,應依552規定辦理。(四)進
口毒性化學物質,應依553規定辦理。(五)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,
應檢具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核發之證明文件辦
理通關放行。」
三、該局復於106年11月17日公告,自106年12月1日起CCC3808.92.20.
90-4「其他殺菌劑成品」1項貨品號列之輸入規定代號修正為「837」
並列入「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」。前述輸入規定代號837第六
項內容:「(一)進口農藥,應依405規定辦理。(二)進口動物用藥品,
應依406規定辦理。(三)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,應依552規定辦理。
(四)進口毒性化學物質,應依553規定辦理。(五)進口飼料或飼料
添加物,應依404規定辦理。(六)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檢具經行
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核發之證明文件辦理。」
四、上述輸入規定代號801第五項及837第六項相關規定及應檢具申請
證明文件請至「化學貨品跨境管理系統平臺」(https://flora2.
epa.gov.tw/ToxicC/LICENSING/index.aspx)或至該局網站 (https://
www.tcsb.gov.tw/mp-1.html)點選連結;相關問題請洽諮詢服務專
線(02)2314-2000分機220或電子郵件諮詢服務CMCC@
eri.com.tw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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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7)省貿得業字第0958號.doc | 66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