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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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
發文字號:(103)省貿河業字第0345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「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
嬰兒配方輔助食品,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
上,以利消費者辨識」草案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3.10.27.部授食字第103100234號函辦理。
二、修正機關:衛生福利部。
三、修正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。
四、「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
品,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,以利消費者
辨識」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,名稱並修正為
「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,應以直接印製方式
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,以利消費者辨識」。本案另載於該部
網站(http://www.mohw.gov.tw/)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網站 (http:www.fda.gov.tw/)之「公告資訊」網頁。
五、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疑問,請於該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
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,逾期視同無意見。
(一)承辦單位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(二)地址:115-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-2號
(三)電話:02-2787-8000轉7337
(四)傳真:02-2653-1062
(五)電子郵件:liyu@fda.gov.tw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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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3)省貿河業字第0345號.doc | 6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