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
發文字號:(107)省貿得業字第092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 如文
主旨:檢送「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」草案1份,(如附件) ,如有
修正建議,請於107年9月13日前函復食藥署,逾期未回覆者,視同
無意見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.9.3.FDA器字第1071606970號
函辦理。
二、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107年5月2日修正公布,名稱並修正為化
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,其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,證明書核發之申
請條件、審查程序與基準、效期、廢止、返還、註銷及其他應遵行
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爰擬具「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
管理辦法」草案,計12條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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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.pdf | 1114KB |
(107)省貿得業字第0920號.doc | 49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