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
發文字號:(107)省貿得業字第0913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(附件請至該機關附件下載區以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下載。網址:http://ODDW.FDA.GOV.TW/
DL/DL1/DLi100.aspx),識別碼:QFSDKLX7)
主旨:檢送「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」及「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表(其他成分)」
各1份,(如附件)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,如有修正建議,請於107年
9月20日前函復該署,逾期未回覆者,視同無意見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.8.30.FDA器字第1071606615
號函辦理。
二、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107年5月2日修正公布,名稱並修正為
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,其第6條第1項規定,化粧品不得含汞、
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。但因當時科技或專
業水準無可避免,致含有微量殘留且其對人體健康無危害者,不在
此限;第6條第2項規定,中央主管機關為防免致敏、刺激、褪色
等對人體健康有害之情事,得限制化粧品成分之使用。爰擬具「化
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」及「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表(其他成分)」草
案。
三、該案聯絡人:柯宏翰,電話:02-27878285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---|---|
(107)省貿得業字第0913號.docx | 20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