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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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
發文字號:(107)省貿得業字第0870號
速別:最速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:
附件:如文
主旨:「應施檢驗防霾(PM2.5)口罩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草案,業經標檢局
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以經標二字第10720003450號公告預告,
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7.7.23.經標二字第10720003451號函辦
理。
二、檢附旨揭公告影本1份。
三、該局規劃防霾(PM2.5)口罩檢驗規定之主要內容如下,餘詳如附件:
(一)檢驗標準:CNS 15980「防霾(PM2.5)口罩性能指標及檢驗方法」。
(二)檢驗範圍:於其進口報單、包裝、型錄、產品或相關交易文件上
以中文或其他語言標示或宣稱「具防霾或PM2.5防護功能」或
「符合防霾(PM2.5)口罩相關國際、區域或國家標準」,惟不包括
「標示或宣稱作為醫療用途之口罩(包含一般醫用面罩及外科口
罩等商品)」及「嬰幼兒、兒童呼吸防護用品」。
(三)檢驗方式:符合性聲明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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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20003450號公告影本.pdf | 409KB |
(107)省貿得業字第0870號.doc | 5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