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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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
發文字號:(107)省貿得業字第0851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機農業促進法業奉總統107年5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7291
號令公布,該法攸關未來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進出口貿易,
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.7.10.農授糧字第1071070255號函辦
理。
二、 有機農業促進法(以下簡稱本該法)第42條規定,該法自公布後1年
即108年5月30日起施行,有關該法授權訂定之子法即公告事項,
該會將於該法施行日前發布(公告)俾與該法同日施行,先予敘明。
三、我國自98年起陸續公告英國、法國、奧地利、丹麥、芬蘭、荷蘭、
德國、義大利、瑞典、盧森堡、希臘、西班牙、愛爾蘭、比利時、
葡萄牙、匈牙利、美國、加拿大、澳洲、紐西蘭、瑞士、智利等
22各有機同等性國家,年度進口總量約達1.4萬公噸,進口值12.56
億元以上,惟該等國家迄今未採認我國之有機同等性,造成有機農
產品國際貿易之不對等。依該法第37條規定,上開22國於該法施
行後1年內(亦即該法公布後2年內),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
同等性相互承認之條約、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文件者,將廢止其同
等性認可公告。爰請業者將上開訊息轉知進口合作貿易商,請促請
上開22國或其他具出口潛力國家與我國洽簽「雙邊」有機同等性
相互承認協議,增進雙方有機貿易交流,我國有機農產品亦可公平
對等銷往有機同等性國家。
四、另依該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,目前採認有機同等性國家有
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,於該國「境外」(第三地)依其有機管理法
規執行驗證結果之規定,自該法施行日起即不再適用,請相關進口
業者預為因應。
五、除上揭雙邊有機同等性規定外,該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另定有
經我國認證合格之「境內或境外」驗證機構,得依我國驗證基準於
第三地實施有機農產品驗證,該等驗證農產品的輸銷至我國以有機
名義販售,亦得作為國內有機農產品加工原料,擴大有機加工產業
規模。
六、旨法相關條文請逕自總統府網站查詢下載 (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,首頁>新聞與活動>總統令)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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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7)省貿得業字第0851號.doc | 59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