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
發文字號:(107)省貿得業字第0835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於107年12月31日前儘速依說明二向該
局辦理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換發;屆時未完成換證者,該局將廢止
其商品驗證,並請其勿繳交108年度證書年費,避免衍生證書廢
止後之退費事宜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7.6.28.經標三字第10730003932號函辦
理。
二、有關電動機車用充電器及二次鋰電池組商品,依前揭公告之修正前
檢驗標準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,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依該
公告規定向該局辦理完成證書換發;屆時未辦理者,該局將依商品
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驗證登錄證書。另該局發證單位
於每年10月初寄出通知業者下一年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年費繳費
函,若業者未能於107年12月31日前依公告規定辦理完成商品驗
證登錄證書換發時,請其勿繳交108年度證書年費,避免衍生證書
廢止後之退費事宜。
三、檢附該局106年4月10日經標三字第10630001580號公告1份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---|---|
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.pdf | 2224KB |
10630001580公告影本.pdf | 282KB |
(107)省貿得業字第0835號.doc | 7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