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
發文字號:(107)省貿得業字第0833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食藥署自107年7月2日至108年1月1日止(進口日),對印尼輸入貨
品分類號列「1905.90.90.00-6其他第1905節所屬之貨品」,採加
強抽批查驗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.6.26.FDA北字第1072003068A號函辦理。
二、 自印尼輸入貨品分類號列「1905.90.90.00-6其他第1905節所屬之貨品」產品,
於近6個月內查驗不合格已達3批,為確保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,爰採加強抽批查驗措施。
三、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
保食品衛生安全;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止
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違反者,將依同法第47條處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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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7)省貿得業字第0833號.doc | 5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