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
發文字號:(107)省貿得業字第0807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為簡政便民,有關復運出口案件不涉及申辦沖、退稅、退押或解除
授信機構、政府有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擔保等事項或非進口機器
設備分期繳稅及免稅者,得免附復運出口案件廠商具結書(下稱具
結書)。並依說明三配合辦理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07.5.17.台關業字第1071010629號函辦理。
二、基於具結係貨物輸出人確認其權利義務關係之意思表示,並對海關
發生具結保證作用;同時倘有申報錯誤情事,亦可作為海關釐清責
任歸屬之依據,實務上有其必要。惟復運出口案件之報單核銷作業
規定僅就應具結之事項規定,並未限制具結之形式,爰具結不限於
使用制式具結書。
三、為加速通關及簡政便民,旨揭復運出口案件得免附具結書,惟應於
出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位填列及報關檢附之發票或其他價值證
明文件註明「本案無需核銷原進口報單號碼」或「本案無進口報單
號碼可供核銷」。
四、考量部分業者仍有使用制式具結書之習慣,參照預報貨物通關報
關手冊出口篇貳、五、(六)2及5有關裝箱單及發票或商業發票之
作法,具結書如提供正本,並經權責人員簽署者,免再加蓋廠商公
司章及負責人私章
五、另為利C2出口報單檢附文件無紙化通關作業,出口人於具結書加
註「為辦理C2出口報單檢附件無紙化作業,對於未蓋有委任人公
司章及負責人專用章之電子化文件,確係有委任人出具並提供受任
人無訛」文字聲明後,具結書可免蓋廠商及報關業者公司章、負責
人專用章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 出國
副理事長 林 燦 明 代行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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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7)省貿得業字第0807號.doc | 56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