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
發文字號:(103)省貿河業字第0321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為因應食品業者自主管理(第一級品管)所致檢驗需求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相關事宜,詳如說明段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.9.29.FDA風字第1031104727
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稱食安法)
第7條第3項規定,「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、半成品或成品,
自行或送交其檢驗機關(構)、法人或團體檢驗。」;爰該署103年
8月21日公告「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、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
關事項」(附件1),並自103年12月31日起生效,合先敘明。
三、為落實自主管理,強化食品衛生安全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:
(一)為協助提升食品業者實驗室檢驗品質,落實自行檢驗之責,
該署以於103年度7月間,於北、中、南三區辦理「食品工
廠檢驗實驗室管制教育訓練」,並將於104年度持續辦理
「推動食品業者實驗室檢驗品質輔導計畫」,屆時另函通知,
歡迎報名參加。
(二)該署自本(103)年度起,已主動輔導大專院校食品實驗室建立
實驗管理系統及檢驗技術,輔導結果將於104年1月間公布
於該署網站,供自主管理委託檢驗時之參考。
(三)該署依據食安法、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及
ISO/IEC 17025國際認證規範等,辦理食品檢驗實驗室認證,
目前已通過該署認證之食品實驗室計約60家(附件2),其名
單公布於該署網站(首頁>業務專區>實驗室認證)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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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、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」(附件1).pdf | 654KB |
(103)省貿河業字第0321號.doc | 69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