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
發文字號:(107)省貿得業字第067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 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加強蛋品及其加工產品製程管控,以維護食品
安全衛生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.1.23.FDA食字第1071300221號
函辦理。
二、 近日查獲蛋品業者使用已逾有效日期之洗選蛋產製液蛋產品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應落實自主管理,加強蛋白及其加工產品製程
管控,並確實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簡稱食安法)、食品良
好衛生規範準則(GHP)及依食安法所定各子法規等相關規定,並確
實控管食材來源、數量、倉儲管理,建立逾期產品等廢棄物及回收
產品之處理機制,以避免發生違規情事。
三、依據食安法第15條規定,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,不得製
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貯存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、作為贈
品或公開陳列,違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
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
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
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。依據同法第8條規定,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
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,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
則,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,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
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。
四、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務必遵守相關法規規定,切勿心存僥倖以身
試法,應依法產製符合衛生安全相關規定之食品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---|---|
(107)省貿得業字第0679號.doc | 4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