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
發文字號:(107)省貿得業字第0665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輸臺食用貝類產品自107年1月1日起應檢附含捕撈或養殖地資訊
之官方衛生證明,以檢疫證明文件報驗者,詳如說明段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注意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.12.29.FDA食字第1061303952號
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衛生福利部授食字第1061302493號公告令,0307章節項下之貝類
產品,經查現行貨品分類號列僅0307.81.21.00-7「其他活、生鮮或
冷藏鮑魚(九孔除外)」及0307.81.22.10-4「活九孔」含輸入規定B01,
係屬輸入時「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」規定者。
三、前述兩號列產品輸入時,倘以該署已接受輸出國主管提供之動物衛生
證明文件(可至該署網站:邊境查驗專區查詢)向該署報驗者,因行政
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輸入檢疫規定,須交付動物衛生證
明文件正本予該局,如該文件已載明捕撈或養殖地資訊者,則可以該
證明文件影本,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註明檢疫案號向該署報驗,其他非
屬前述情形者仍應以正本向該署報驗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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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7)省貿得業字第0665號.doc | 5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