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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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643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關於塑膠材料名稱標示一案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於107年1月5日前提供意見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商業司106.12.13.經商三字第10602427890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商品標示法第7條規定:「商品標示所用文字,應以中文為主,
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。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,得
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」。
三、按該部105年5月24日經商字第10502051680號函釋意旨,「塑膠」
商品之材質名稱,除以「中文化學學名」為標示內容外,亦得以「塑
膠二字及英文縮寫」作為標示內容。換言之,塑膠材質得標示為「聚
丙烯」或「PP塑膠」。惟不宜僅標示「PP」,或僅示「塑膠」。惟該
部87年6月12日商87213347號函略以,「牙刷之材質若為聚氯乙
烯、聚丁稀等,則材質之標示為『塑膠』,尚無不可」,就前開二則
函釋內容似有扞格之處。
四、查塑膠可分為熱塑性塑膠(例如:聚乙烯、聚丙烯等)、熱固性塑膠(例
如: 環氧樹脂、尿素甲醛樹脂)等類別,「塑膠」僅為統一稱呼,並
非中文化學學名。隨著國人對於食品安全的重視,以及對於周遭化
學物質材料之關注,就一般商品之塑膠材料名稱,僅標明「塑膠」
乙詞,似並不能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,爰就前開該部87年函釋是
否不宜採用,請惠示卓見。
五、隨函檢附該部87年6月12日商87213347號函及該部105年5月24
日經商字第10502051680號函內容供參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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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643號.doc | 59KB |
87213347號函&10502051680號函.pdf | 506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