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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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12月 1 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63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「應施檢驗車用數位攝影機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修正草案,業經該局
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以經標三字第10630002620號公告預告,
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6.11.21.經標三字第10630002621號函辦理。
二、 檢附旨揭公告影本(含附件)1份。
三、 為了確保市售「車用數位攝影機(行車紀錄器)」商品品質,該局於102年至105年辦理
「車用數位攝影機 (行車紀錄器)」年度市場購樣檢測計畫,抽測結果市售「車用數位攝
影機(行車紀錄器)」商品大多數檢測不合格,爰此,該局決議將「車用數位攝影機」檢驗
方式由符合性聲明修正為驗證登錄(模式二加三),檢驗標準維持不變,並且擬不設輸入規定
,報驗義務人免憑該局簽發之任何證明文件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,惟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
驗程序,並取得該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後,始可進入國內市場陳列銷售。
四、 現行該局公告「聲頻擴大器」之檢驗標準均為CNS 13439(電磁相容)及CNS 14408(電器安全
規範),並無使用直流電源者免驗安規之規定;惟近年隨著產品技術不斷提升,使用直流電源
之「聲頻擴大器」商品愈來愈普及化,且該局應施檢驗之其他僅使用直流電源之音響類商品
檢驗標準均為CNS 13439。爰此,該局將「其他聲頻擴大器」比照其他音頻設備之檢驗規定
,使用直流電源者,檢驗標準修正為CNS 13439;使用交流電源者,檢驗標準則為CNS
13439及CNS 14408,其餘檢驗方式及輸入規定均維持不變。
五、由於現行「頭戴式顯示器」之檢驗範圍,該局僅檢驗內建作業系統
或可作為其他設備輸出入單元功能者,鑑於「頭戴式顯示器」功能
愈趨多元,且已被廣泛應用在日常生活用品中。爰此,該局原列管
之頭戴式顯示器範圍,已不足以涵蓋如此多功能之頭戴式顯示器商
品,基於保護消費者使用安全,該局規劃擴增將所有具螢幕顯示之
「頭戴式顯示器」納入應施檢驗品目範圍。
六、另有鑑於世界各國逐漸納管RoHS「危害性限制物質指令」要求及
對綠色環保意識的重視,並考量歐盟、中國大陸、日本及韓國RoHS管
制作法,亦納入CNS 15663「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
指引」第5節「含有標示」檢驗標準要求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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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30002620號公告.pdf | 376KB |
(106)省貿得業字第0630號.doc | 70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