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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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」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58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 「應施檢驗打火機商品相關檢驗規定」修正草案,業經標檢局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以經標三字第10630006180號公告預告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6.10.24.經標三字第10630006181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次主要修正旨揭應施檢驗商品係將檢驗範圍由現行每只「離岸價
格(FOB)0.7美元以下」調整為「完稅價格(customs value)或出廠
價格(ex-factory price)2.5美元以下」,並擬自107年7月1日起實
施。
三、其餘詳如修正草案對照表之檢驗規定說明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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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588號.doc | 50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