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516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 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於106年12月31日前儘速依說明二向標檢局辦
理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換發;屆時未完成換證者,該局將
廢止其商品驗證,並請勿繳交107年度證書年費,避免衍生證書廢
止後之退費事宜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6.8.17.經標三字第10630004482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該局105年12月27日以經標三字第10530006230號公告修正「應
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、106年2月
24日以經標三字第10630000680號公告修正「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
式螢光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、106年2月24日以經標三字第
10630000780號公告修正「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
規定」、106年3月24日以經標三字第10630001470號公告修正「應施
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、106年3月27日以經標三字
第10630001430號公告修正「應施檢驗電動機等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
檢驗規定」及106年4月25日以經標三字第10630000760號公告修正「應
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及交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辦理。
三、依前揭修正公告前檢驗標準取得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者,應
於106年12月31日前依修正公告規定向該局辦理完成證書換發;屆時
未辦理完成者,該局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款或商品
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。該局
發證單位於每年10月初寄出通知業者下一年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年
費繳費函,若業者未能於106年12月31日前依修正公告規定辦理完成
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換發時,請勿繳交107年度證書年費,避免衍生證
書廢止後之退費事宜。
四、前揭商品公告內容可至該局網站首頁/最新消息/公告項下查詢(網
址:http://www.bsmi.gov.tw/wSite/lp?ctNode=1511&CtUnit=
964&BaseDSD=7&mp=1)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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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516號.doc | 4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