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514 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106年4月10日經標三字第10630001580號公告1份
主旨: 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於106年12月31日前儘速依說明二向標檢局辦
理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換發;屆時未完成換證者,該局將廢止其商品驗
證,並請勿繳交107年度證書年費,避免衍生證書廢止後之退費事宜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6.8.21.經標三字第10630004782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該局106年4月10日以經標三字第10630001580號公告修正「應
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(如附件) 辦理。
三、依前揭公告之修正前檢驗標準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,應於106
年12月31日前依該公告規定向該局辦理完成證書換發;屆時未辦
理者,該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驗證登錄證書。
該局發證單位於每年10月初寄出通知業者下一年度商品驗證登錄證
書年費繳費函,若業者未能於106年12月31日前依公告規定辦理完成
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換發時,請勿繳交107年度證書年費,避免衍生證
書廢止後之退費事宜。
四、檢附該局106年4月10日以經標三字10630001580號公告1份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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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514號.doc | 47KB |
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7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.pdf | 2116KB |
10630001580號公告.pdf | 266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