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90號
速別:最速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:
附件:如文
主旨:食藥署自即日起試辦食品容器具產品(產品中分類:FE01)輸入查驗電子化
審查措施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配合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.8.7.FDA北字第1062003111
號函辦理。
二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,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、
基因改造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
品用洗潔劑時,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,向該署申請查驗並申
報產品有關資訊。再按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規定,
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時,應檢具查驗申請書、產品資料表、進口報
單影本及該署指定文件,合先敘明。
三、為提升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效率並加速產品通關時效,該署自
即日起對食品容器具輸入查驗試辦電子化審查措施。即報驗義務人
(含委託代理人)以關港貿單一窗口或該署網際網路(採用單機版及
臨櫃報驗者除外)申報食品容器具輸入查驗,經依規定申報產品相關
資訊並將進口報單影本電子檔上傳(操作說明如附件)至該署IFI系
統,且該批食品容器具之查驗方式為「抽批未抽中」者,該署將自
動執行單證比對及回傳NX802會辦訊息予海關,報驗義務人無需再
將查驗申請書、產品資料表及進口報單影本等書面文件送至該署港
埠辦事處。
四、又旨揭電子化審查措施係配合IFI系統24小時運作,爰報驗義務人
申報食品容器具產品輸入查驗時,建議採用「多元繳費」方式繳納
查驗規費,以加速產品通關查驗時效。另報驗義務人以工商憑證(含
工商憑證授權之自然人憑證)上傳進口報單影本電子檔者,該進口報
單影本得免再加蓋代理人章戳。
五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3款規定,違反第30條第1項規
定,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,或申報之資訊不實,處新臺幣3至
300萬元罰鍰: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
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
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新登錄。請報驗義務人據實申報產
品相關資訊及檢附該署指定文件,以免觸法受罰。
六、貴會有關會員廠商對旨揭電子化審查措施多元繳費方式如有相關疑
義,亦可就近向所在地之該署港埠辦事處洽詢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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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速審查附件上傳操作說明.pdf | 914KB |
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90號.doc | 5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