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46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進口次數頻繁不適用低價免稅措施將於106年7月1日實施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06.6.28.台關業字第1061013598號函辦理。
二、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,第1項貨物以外之進口貨物,其同
批完稅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,免稅;但進口次數
頻繁或經財政部公告之特定貨物,不適用之。關於進口次數頻繁之認
定,由財政部定之。
三、為落實法律規定,財政部於106年5月26日以台財關字第1061011007
號令訂定相關認定原則(附件),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。屆時核屬進
口次數頻繁者,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目前低價免稅限額新台幣
3,000元以下者,無法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免稅規定,而需繳納
相關進口稅款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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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1011007號令.pdf | 226KB |
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46號.doc | 55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