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44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相關規定,應依說明段辦理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.6.26.FDA食字第1061301879號
函辦理。
二、國內販售之一般包裝食品,營養標示應依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
行事項」辦理。
三、國內販售之包裝錠狀、膠囊狀食品,倘未添加維生素、礦物質作為
營養添加劑之來源,其營養標示應依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
項」辦理。;倘添加維生素、礦物質作為營養添加劑之來源,其
營養標示應依「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
遵行事項」辦理。
四、業者應視產品特性,並依該署所公告規定確實標示,其表格、格式、
格線、標示項目的順序、縮排、排版方式、熱量計算方式、單位、
數據修整方式(如納應以整數標示)等,皆應依規定辦理。相關資訊
請詳見該署「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」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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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44號.doc | 49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