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35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標檢局預告訂定「應施檢驗燃氣熱水器用排氣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
,並擬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生效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6.6.21.經標三字第10630002891號函辦理。
二、 訂定機關:經濟部標準檢驗局。
三、 訂定依據:商品檢驗法第三條、第五條第二項、第十條第一項、第二
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。
四、 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燃氣熱水器用排氣管商品之相關檢驗
規定草案」。本案另載於該局網站(網址: http://www.bsmi.
gov.tw),「最新消息」項下「公告」網頁。
五、 對於該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該公告刊登公報之
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 承辦單位: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三組。
(二) 地址: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。
(三) 電話:02-33431700-781,聯絡人:江宜瑾。
(四) 傳真:02-33433991。
(五) 電子郵件:sarah.chiang@bsmi.gov.tw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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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35號.doc | 63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