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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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32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「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修正草案,
業經標檢局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以經標三字第106300
02540號公告預告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6.6.5.經標三字第10630002541號函辦
理。
二、檢附旨揭公告影本(含附件)1份。
三、按廠商因配合該局於本(106)年2月24日公告修正「應施檢驗電
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,RoHS及檢驗標準改版分2階
段實施,原限縮證書期限者,改採證書有效期限皆為3年,並配
合修正以下規定:
(一)廠商若於106年2月24日起至公告日間依修正前檢驗標準向
該局申請證書者,得向該局申請證書有效期間延長為自發證日
起3年。
(二)廠商若未於106年12月31日前提供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知
位置、樣張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向該局申請換發證
書,將自107年1月1日起廢止其證書。
(三)廠商若未於107年12月31日前提供修正後檢驗標準之型式試
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向該局申請審查換發證書,將自108年1
月1日起廢止其證書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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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32號.doc | 51KB |
10630002540號公告影本.pdf | 39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