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2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「應施檢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修正草案,業經標
檢局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以經標二字第10620001880號公告
預告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6.6.6.經標二字第10620001881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旨揭公告影本(含附件)1份。本次主要修正應施檢驗手推嬰幼
兒車商品之檢驗標準為CNS 12940「手推嬰幼兒車」(102年9月10日)
、CNS 4797「玩具安全(一般要求)」(104年1月13日)及CNS 15138-1
「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—第1部:氣相層析質譜
法」(101年6月14日),本次修正重點為增列「適用於體重15kg以下
嬰幼兒」、「標示適用之最大體重」及「商品搭配之玩具商品部分
仍應符合CNS 4797系列標準」等規定。
三、另本次修正將增加檢驗玩具,對已取得驗證登錄證書之業者,須重
新辦理型式試驗報告,並向該局申請換發證書,倘於106年12月31
日前未完成換證者,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證書。
四、其餘詳如修正草案對照表之相關檢驗規定說明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---|---|
10620001880號公告影本.pdf | 843KB |
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29號.doc | 63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