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23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勞工因揭發黑心食品,遭受雇主不利對待而涉訟,依食品安全
衛生管理法規定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
用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.6.6.FDA企字第1061201661號
函辦理。
二、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中消費者之權益,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稱
食安法)明定設立「食品安全保護基金(下稱食安基金)」,除用於
補助食安事件之消費者團體訴訟等相關費用;另有鑑於勞工為維護
社會公益,承擔雇主不當對待之風險,揭露雇主之違法行為,此等
行為應予以保護,故為使勞工無後顧之憂,爰於103年12月10日修
正之食安法,已增訂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食安法之行為,遭雇主解
僱、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時,於訴訟主張權益時所須負擔之律師
費或其他訴訟費用,得由基金補助之規定。
三、至上述費用補助金額,每案最高可達新臺幣20萬元。申請人申請補
助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具相關足以釋明所受損害、不利處分之文件
或資料,以書面郵寄方式向該署提出。另相關申請書表,請至衛生
福利部網站「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」項下查詢法規名稱[衛生福
利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訴訟案件作業要點],即有相關文件供
下載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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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23號.doc | 57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