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2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食藥署答覆化粧品公會有關「化粧品中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
基準表」及「化粧品中抗菌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」中5-
Chloro-2-(2,4-dichlorophenoxy)phenol成分使用規定疑義,復如
說明段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.6.13.FDA器字第1060013044
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5-Chloro-2-(2,4-dichlorophenoxy)phenol成分,併列於旨揭
基準表中,限量3%(限使用於洗手液、香皂/沐浴乳、除臭劑(非噴
霧劑)、粉餅、粉底或使用人造指甲前之清潔指甲與趾甲用之指甲
產品),先予敘明。
三、有關前開規定之除臭劑(非噴霧劑),其範圍同我國「化粧品範圍及
種類表」中香氛用化粧品類之腋臭防止劑及其他掩飾體臭產品(除
噴霧劑外)。
四、該案聯絡人:柯宏翰,電話:02-27878285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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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20號.doc | 45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