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
發文字號:(103)省貿河業字第028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輸入藥品國外製造廠GMP核定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,原代理輸
入之藥商如擬重新申請同一國外製造廠之工廠檢查之處理原則,詳
如說明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3.7.24.部授食字第1031103243號函辦理。
二、輸入藥品國外製造廠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核定文件有效期間為
二至四年,代理輸入之藥商應於核定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向
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。未辦理展延者:
(一)原核備函有效期間屆滿即失效。
(二)相關許可證將依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
物管理局)102年3月25日FDA藥字第1011408117號函規定處理。
三、原GMP核定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,應重新申請工廠資料(PMF)審查
或海外查廠。
四、倘原代理輸入之藥商於GMP核定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
新申請檢查者,得檢送「輸入藥品國外製造廠定期檢查申請表(書
審案」及依衛生福利部(前行政院衛生署)100年11月1日署授食
字第1001101667號函規定之書面審查相關文件辦理檢查。
五、上述FDA藥字第1011408117號函及署授食字第1001101667號函可
至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下載(位置:首頁>業務專區>製藥工廠管
理>國外藥廠後續檢查申請)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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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3)省貿河業字第0280號.doc | 50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