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0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食藥署自中國大陸輸入貨品分類號列3924.90.00.30.2-Z「塑膠類重複性使用水壺」
,延長逐批查驗措施至106年11月21日(進口日)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.5.24.FDA北字第1062002165B號函辦理。
二、自中國大陸輸入貨品分類號列3924.90.00.30.2-Z「塑膠類重複性使用水壺」於近
6個月內耐熱測試結果不符規定批數高達23批,為確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之衛生
安全,爰延長該產品逐批查驗措施。
三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
保食品衛生安全;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止
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違反者,將依同法第47條處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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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08號.doc | 5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