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0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為利辨識新舊制菸酒稅法進口菸品,自106年6月12日起,進口人(納
稅義務人)應依關務署公告事項申報、領取辨識貼紙相關事宜,請
轉知有關會員遵照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06.5.26.台關業字第1061009878號函辦理。
二、進口人申報相關事宜如下:
(一)進口菸品已依財政部公告之刊印樣式刊印於直接接觸菸品之
容器(下稱菸品容器)者,進口人應依進口菸品容器上刊印樣式
內容,於進口報單「貨物名稱、商標(牌名)及規格等」欄位申
報「已刊印N51.8(或T51.8或NT51.8)」或「已刊印NTAX(或
NEWTAX或TAX106)」。
(二)進口菸品未依財政部公告之刊印樣式刊印於菸品容器者,進口
人應於進口報單「貨物名稱、商標(牌名)及規格等」欄位申報
「未刊印辨識標記」。
三、進口紙菸未依財政部公告內容刊印辨識標記者,應由菸品進口人持
進口報單副本(第二聯)及相關文件(附件1),向指定配發點(附件2)
領取辨識貼紙,並自行黏貼於菸品容器上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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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409號.doc | 55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