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
發文字號:(103)省貿河業字第0241 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有關醫療器材產品之標示,應確實依照藥事
法第75條規定如實刊載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.5.6.FDA器字第1031603541B號函辦理。
二、該署於本(103)年4月執行醫療器材上市後聯合稽查,稽查結果發
現,部分醫療器材產品標示不符規定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,藥
物之標籤、仿單或包裝,應依原核准事項刊載。
三、醫療器材產品之標示應依藥事法第75條規定刊載,另依藥事法第
46條規定,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,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
准,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,違反相關規定者依同法第92條處3-15
萬元罰鍰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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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3)省貿河業字第0241 號.doc | 6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