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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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
發文字號:(103)省貿河業字第0216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哥倫比亞延長執行針對進口紡品及鞋類課徵複合稅事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注意因應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3.3.31.貿雙二字第1030550299號函
辦理。
二、 前揭駐哥倫比亞代表處經濟組2函略以:
(一)哥倫比亞為打擊疑似與洗錢有關之低價紡品及鞋類不正常進
口行為,於去(102)年1月23日發布第074號法,令針對進
口紡織品及鞋類課徵複合關稅在案,就進口稅則61、62、63
章各項貨品及64.06稅項貨品,課徵每公斤5美元從量稅及10%
從價稅;就進口稅則64章各項貨品。課徵每雙5美元從量稅
10%從價稅,上述措施業於本年2月28日截止。
(二)哥國商工觀光部本年1月28日公告第456號法令,調整複合
稅課徵方式,自本年3月30日開始實施,取代原第074號法
令及延長2年效期,新措施如次:
1.紡品部分:對於單價超過US$10/kg者,徵收10%從價稅及
US$3/kg從量稅;對於單價低於US$10/kg者,徵收10%從
價稅及US$5/kg從量稅;
2.鞋類部分:對於單價超過US$7/雙者,徵收10%從價稅及
US$1.75/雙從量稅;對於單價低於US$7/雙者,徵收10%從
價稅及US$5/雙從價稅。
3.哥國商工觀光部Maria del Mar Palau次長表示上述複合稅
之設計,一可打擊非正常進口行為,二可確保履行哥國於
WTO承諾之40%稅率上限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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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3)省貿河業字第0216號.doc | 6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