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
發文字號:(103)省貿河業字第0215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有關厄瓜多政府本(103)年1月公告實施媒體法施行細則,禁止進
口廣告用途印刷品,影響我國廠商郵寄產品型錄及公民營機關寄送
印刷品到厄國可能遭遇困難事,請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注意因應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3.3.31貿雙二字第1037007788號函辦理。
二、前揭駐厄瓜多代表處函略以:
(一)厄國自上(102)年通過媒體法,並於本年1月27日公布施行
細則,禁止商業廣告印刷品進口。厄海關表示:厄國媒體法第
98條規範在厄國境内各傳播媒體散布之廣告必須為國產,禁
止境外製作之廣告進口。並稱媒體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範禁
止印刷品進口事宜,凡印刷製品、筆記本、案曆及廣告型錄
等均須依照媒體法第98條之規定,由厄國內廠商製作和印
刷。此類廣告材料禁止自外國進口。
(二)未來貿協、國內產業團體或個別廠商寄送型錄至厄國可能將
遭遇困難。為因應此一情況,該處已洽厄官員尋求協助解決,
惟在尚無確定回應前,未來國內各公民營機關寄送文宣品或
型錄至該處,建議依下列方式辦理:
1.貿協、工商團體、個別廠商寄送產品型錄:建議以不超過
1公斤之小包裹透過郵局寄送,倘數量較多宜分包寄
送,每包寄送日期至少相隔一週至10天,並標示非商
業,亦非廣告用途。貿訪團團員名錄、產品型錄倘數量
較大,則建議提供設計稿,由該處委託當地廠商印製。
2.國內各公務機關寄送少量文宣品,建議依上述1方式辦
理;寄送大量之月曆、案曆時,建議以海運寄送,交運
後即先將相關包裝清單、商業發票及提單快寄該處,以
便向厄外交部辦理免稅進口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---|---|
厄瓜多政府本(103)年1月公告實施媒體法施行細則.pdf | 817KB |
(103)省貿河業字第0215號.doc | 69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