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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不得進口之漁獲物或漁產品」, 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以農漁字第1141532783號公 告訂定,檢送前揭公告影本1份,請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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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貿峻業字第0244號.doc 88KB