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
發文字號:(103)省貿河業字第020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告訂定「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成分
標示之應遵行事項」草案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.3.20.部授食字第
1031300707號函辦理。
二、 訂定機關:衛生福利部。
三、 訂定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。
四、 應遵行事項: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「香料」標示
之,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,得以「天然香料」標示之;但所含
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,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。
五、 本案另刊載於該部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mohw.gov.tw)及衛生
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(網址:www.fda.gov.tw)。
六、 對於該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公告之日起30天
內,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 承辦單位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(二) 地址:115-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-2號
(三) 電話:02-2787-8000轉7343
(四) 傳真:02-2653-1062
(五) 電子郵件:xenia26@fda.gov.tw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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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3)省貿河業字第0208號.doc | 6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