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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、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」第十八點,業經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衛授食字第1121302806號公告修正發布,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,請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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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貿峻業字第0065號.doc 59KB