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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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
發文字號:(103)省貿河業字第036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有關標檢局研議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販賣業者,須取得度量衡業許
可執照後始得營業之作法,貴會會員廠商如有修正意見,請於文到
一周後填列附表回復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3.10.24.經標四字第10340009870號函辦
理。
二、度量衡法(以下簡稱本法)於92年修正度量衡業營業管理相關規
定,排除法定度量衡器販賣業者取得該局核發度量衡業許可執照
後始得營業之規定,依本法第34條規定,僅將度量衡業之製造、
修理及輸入業者納入管理,以掌握度量衡器進入國內市場源頭,確
保度量衡器準確性為管理目的,惟本法實施至今逾10年,管理成
效有必要重新檢討。
三、該局於本(103)年8月至10月間辦理3次度量衡法修正草案座談
會,與會代表建議現行度量衡販賣業應重新納入管理,亦即販賣法
定度量衡器須取得該局核發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,使得營業。因
此,為其周延,先徵求國內從事販賣相關團體之意見,俾期完善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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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見回復表.pdf | 478KB |
(103)省貿河業字第0360號.doc | 69KB |